黄志雄:西方国家的“互联网自由”有很大的虚伪性

发布者:郭梦溪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217

    编者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直以“尊重人权”、“自由民主”的道德楷模自居,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网络建设和管理横加指责。美国一方面扛着“自由民主”的大旗,对别国的互联网管理指手画脚,另一方面却又以“保护安全”为由,对本国的互联网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管理,“只许自己放火,不许他人点灯”,捏扁搓圆,正义全在己方。双重标准赫然再现。 

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网络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共享,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但与此同时,随着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的深度融合,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不良现象以及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的泛滥也表明,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切实维护国家信息主权和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网络空间治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网络信息主权方面的不同主张

习近平总书记20147月在巴西国会发表《弘扬传统友好 共谱合作新篇》的演讲时强调:“当今世界,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认真应对。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 美国等西方国家则认为,全球联通的网络空间可以成为输送传统西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重要渠道。因此,它们倡导“互联网自由”,积极开展“网络外交”,对其他国家行使信息主权、依法管理网络信息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施压。

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中,互联网巨头谷歌公司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支持和鼓动下,以受到来自中国的黑客攻击和中国政府限制互联网言论自由为借口,试图以退出中国市场为威胁,迫使中国政府改变现有互联网管理政策。针对“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中国政府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提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中国“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必须看到,西方国家有关“互联网自由”的主张有着很大的虚伪性,以及明显的双重标准。它们之所以热衷于利用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来鼓吹“互联网自由”,主要是着眼于限制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根据本国法律对相关网络信息和网络活动进行管理。但对它们自身而言,这些国家则是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名义下,不遗余力地谋求对别国进行大规模网络监控和窃密甚至采取单边军事行动的行为自由。

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

其实,网络空间不是一个不受监管的真空地带。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言论自由(包括网络空间的言论和信息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各国在不违反公认国际法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身的国情依法管理网络空间。

实际上,与现实世界一样,网络空间也涉及不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有必要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网络交易畅通便利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不同利益之间加以平衡和协调。总而言之,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与维护网络信息自由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二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落实到网络信息空间,就是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在网络信息管理中实现网络自由和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合理平衡,进而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2011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中心研究人员,来源:人民论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