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董必武思想研究协会章程

发布者:郭梦溪发布时间:2016-04-29浏览次数:156

      根据中南大党字〔2005〕58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和院团委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范本。此章程范本,旨在为学生社团制定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团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正式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董必武思想研究协会。

     第二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董必武思想研究协会是由学生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为学生服务,请同学监督,让同学满意”的 宗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高广大同学的思想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遗志,学习董必武同志的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和优良传统,为促进大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本社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社团,接受校团委的领导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本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  本协会以学习、研究、传播和继承董必武同志的思想、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和优良传统。提高社团成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与职权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日常管理活动由社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执行

  第七条 理事会职能: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在表决重大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八条 社团委员会由社团社长及各部门部长组成。

     第九条 社团大会每年一届,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大会,集中讨论解决某些重大问题。

  第十条 社团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社团各部门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受理会员提案,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三条本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常务副会长一名,下设秘书部、学术部、宣传部、活动部。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逾期可申请连任。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社团各负责人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社团内部工作,联络社团外部工作;

    (三)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加入需符合一下条件:

    (一)具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和拥护该社团章程;

     第十七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参加一定形式的考核;

    (三)考核合格后,由申请者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团会员登记表》,正式成为该会会员。

    (四)收取会员费20元。

     第十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一下义务:

    (一)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学术交流、科研,奉献社会。

    (三)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一下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提高自己的能力了。

    (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社联设有监察部),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十条 社员退会、开除及除名:

    (一)社团成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成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团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团常委会决定除名。

    (二)社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经社团常委会讨论通过,予以开除;

    (三)社员有严重损害社团形象、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违反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违背社会公德的,予以除名,并在院社团联合会及院学生会予以通报。

第五章社团资金来源、用途、财务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校团委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院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