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晚年“主权在民”思想的发展

发布者:万琳琳发布时间:2017-01-05浏览次数:471

孙中山晚年演讲“五权宪法”时说:“在南京所订民国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这个责任。”[1] (P12)短短50余字清楚地说明了孙中山对“主权在民”思想的重视程度。可以说,“主权在民”思想是孙中山政治思想的重要构成部分,反映了他对中国发展现状的反思和未来走向的构想。

一、早期“主权在民”思想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酝酿于甲午战争时期。那时,孙中山目睹时艰,开始反思这样一个问题:“夫以四百兆苍生之众,数万里土地之饶,固可发愤为雄,无敌于天下”,但是,残酷的现实却是中国不仅未能为“雄”,未能“无敌于天下”,反而“一蹶不兴”,“强邻环列,虎视鹰瞵”,“蚕食鲸吞,已效尤于接踵;瓜分豆剖,实堪虑于目前”,[2](P3)“堂堂华国,不齿于列邦;济济衣冠,被轻于异族”。[2](P4)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他反思的结果是:“中国现行之政治,可以数语赅括之曰:无论为朝廷之事,为国民之事,甚至为地方之事,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3](P216)也就是从此时起,孙中山开始思考如何通过发动民众参与政治来改变这种现状。

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正式形成,则在辛亥革命时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他在就职宣言中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2](P22)同年2月13日,孙中山宣布辞去临时大总统时,在马君武等人起草的《临时约法》上增写“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P354)8月,中国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并发表《国民党宣言》。《宣言》写道:“今夫国家之所以成立,盖不外乎国民之合成心力。其统治国家之权力,与夫左右此统治权力之人,亦恒存乎国民合成心力之主宰而纲维之。……其在共和立宪国,国民合成心力普遍于全部,故左右统治权力者,常为多数之国民。诚以共和立宪国者,法律上国家之主权在国民全体,实事上统治国家之机关,均由国民之意思构成之,国民为国家之主人翁,固不得不起而负此维持国家之责,间接以维持国民自身之安宁幸福也。”[2](P34)

这一时期,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主要内涵和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正如《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所写:“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2](P305)不过,在这一时期,孙中山所说的“民”,还是泛指全体国民,即“我国民伯叔兄弟诸姑姊妹”[2](P318)“一切平等,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2](P306)至于他们是否拥护民国、是否支持革命,则似乎并不太重要。而之所以要让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更多地还是从理论推导而出:既然革命的目的是要推翻清朝皇帝腐败的统治,建立共和,则只能采用法国卢梭等人倡导的“主权在民”说,而不能用“主权在君”说。

二是人民虽贵为主人,但其行使主权的方式只能是间接的,只能选举代表来代表自己行使主权,即只能实行议会政治、代议政体。《国民党宣言》指出:“惟是国民合成心力之作用,非必能使国民人人皆直接发动之者。同此圆顶方趾之类,其思想知识能力不能一一相等伦者众矣。是故有优秀特出者焉,有寻常一般者焉。而优秀特出者,视寻常一般者恒为少数。虽在共和立宪国,其直接发动其合成心力之作用,而实际左右其统治权力者,亦恒在优秀特出之少数国民。在法律上,则由此少数优秀特出者,组织为议会与政府,以代表全部国民。在实事上,则由此少数优秀特出者集合为政党,以领导全部之国民。而法律上议会与政府,又不过藉法力,俾其意思与行为,为正式有效之器械,其真能发纵指示为议会或政府之脑海者,则仍为实事上之政党也。是故政党在共和立宪国,实可谓为直接发动其合成心力作用之主体,亦可谓为实际左右其统治权力之机关。”[2](P34)其还指出:“政党政治,虽为政治之极则,而在国民主权之国,则未有不赖之为唯一之常轨者。其所以成为政治之中心势力,实国家进化自然之理,势非如他之普通结社,可以若有若无焉者也。”[2](P35)“主权在民”而核心在政党,这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孙中山的政党政治理念。

三是实行“五权宪法”即“五权分立”。孙中山提出,要依照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同时根据中国自身的特点,“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4](P103)“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除了欧美国家通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还要有另外两权:“一是考选权。……一为纠察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5](P19)

四是推行地方自治。1900年六七月间,孙中山领衔致书港督卜力,提出以省为自治单位,“于都内立一中央政府,以总其成;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资分理”。具体主张是:“所谓中央政府者,举民望所归之人为之首,统辖水陆各军,宰理交涉事务。惟其主权仍在宪法权限之内,设立议会,由各省贡士若干名以充议员,以驻京公使为暂顾问委员。所谓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选派驻省总督一人,以为一省之首。设立省议会,由各县贡士若干名以为议员。所有该省之一切政治、征收、正供,皆有全权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遥制。……省内之民兵队及警察部,俱归自治政府节制。以本省人为本省官,然必由省议会内公举。”[3](P44-45)后来,孙中山进一步提出以县为基本单位的地方自治设想,在革命的第一阶段,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3年以后,解军法,布约法,进入革命的第二阶段,“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6年之后,进入第三阶段,解约法,布宪法,“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一依宪法行之”。[2](P305-306)

二、“主权在民”思想在孙中山晚年的发展

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后,政权落到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手中。袁氏当政后,不仅大肆屠杀革命功臣,而且背叛民国,图谋帝制,由此引发了二次革命和护国运动等。这刺激孙中山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主权在民,民国之通义。……总统为行政之首长,而国民则字之曰公仆。”袁世凯不过只是“一大强奴耳,不守其奴仆之分,而凌践主人,浸至据有主人之产”。[5](P245-246)革命党人的初衷本是要“救国救种”“出斯民于水火之中”,但实际的情况正相“违背”,“夫去一满洲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1](P14)怎样才能防止“公仆”窃取国民主权、戕害作为“主人的国民”?从这时开始,孙中山对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尤其是代议制度已经产生怀疑,但如何以新的制度来代替旧的代议制,此时的孙中山也还没有找到明确可行的方法。诚如当时人所感叹的那样:“代议之制,虽非我国所固有,然趋时应变,势逼处此,遂亦移植。盖共和国家,主权在民,人人皆得参与政治,而人口繁衍如中国者,除选举代表、间接参与政处,实无他道也。今若废代议……势必举人民参政之权而剥夺之。”[6](P186)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孙中山受到极大鼓舞。1919年五四爱国运动发生后,孙中山更是从中看到了新希望。孙中山盛赞学生运动的成果:“诸君须知,在中华民国约法上,诸君为此地上之主人,君等苟知所以用其力者,决不患力之不足。试观今次学生运动,不过因被激而兴,而于此甚短之期间,收绝伦之巨果,可知结合者,即强也。”[5](P307)他又说:“自北京大学学生发生五四运动以来,一般爱国青年,无不以革新思想,为将来革新事业之预备。于是蓬蓬勃勃,抒发言论。国内各界舆论,一致同倡。各种新出版物,为热心青年所举办者,纷纷应时而出。扬葩吐艳,各极其致,社会遂蒙绝大之影响。虽以顽劣之伪政府,犹且不敢撄其锋。此种新文化运动,在我国今日,诚思想界空前之大举动。推原其始,不过由于出版界之一二觉悟者从事提倡,遂至舆论大放异彩,学潮弥漫全国,人皆激发天良,誓死为爱国之运动。……吾党欲收革命之成功,必有赖于思想之变化……故此种新文化运动,实为最有价值之事。”[7](P166)

受此新潮流的影响,孙中山开始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工作,同时着手创办国民党系统的理论刊物,以宣传其政治思想与主张。

1919年前后,孙中山陆续撰成《建国方略》,从心理、实业等方面,系统阐述了其建国计划。孙中山强调,“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而中国四万万之人民,由远祖初生以来,素为专制君主之奴隶,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而今皆当为主人矣。”[1](P60)“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而实行其权者,则发端于选举代议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渐而进,由幼稚而强壮,民权发达,则纯粹之民国可指日而待也。民权何由发达?则从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始。而欲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又非从集会不会功。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1](P238)此后,孙中山“行远自迩,登高自卑”,[1](P239)其有关“主权在民”的思想主张逐步从高远的理想,化为具体的行动指南,越来越具体化,越来越朝着可操作性、可实践性方向进步。

1919年8月,孙中山在上海创刊《建设》杂志,“以鼓吹建设之思潮,展[阐]明建设之原理,冀广传吾党建设之主义,成为国民之常识,使人人知建设为今日之需要,使人人知建设为易行之事功,由是万众一心以赴之,而建设一世界最富强最快乐之国家,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者”。[3](P285)刊物陆续发表了廖仲恺翻译的《全民政治论》,孙科翻译的《公意与民治》,民意(朱执信)翻译的《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之作用》《瑞士之直接民权》等重要理论论著,系统介绍了西方有关全民政治和直接民权方面的重要学说和实践情况,希望以此来指导救治民国成立以来“权力中心傍落散失而不能聚”“全国政象久已入于挛痉麻痹”的政治乱象,让“既失之权力中心,应有所归”,“让四万万失主,自去追赃”,以真正落实“中华民国,主权在民”。[8]

从1919年起,孙中山开始同共产国际和苏俄方面的有关人士直接接触。1920年,从莫斯科远道而来的使者维金斯基(吴廷康)、波塔波夫、波波夫、刘谦等先后从不同渠道前来拜访孙中山。[9](P53-54)1921年底,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在共产党人张太雷陪同下于桂林会见了孙中山。[10](P125)1922年8月中共中央西湖会议前后,李大钊等“亲赴上海与孙先生晤面,讨论振兴国民党以振兴中国之问题”,孙中山畅论其建国方略,随后即“亲自主盟”,介绍李大钊加入国民党。此后,孙中山又数次邀李大钊南下商谈国事,并指派李大钊帮助其改造国民党,[11](P298-299)期望李大钊“你尽管一面作第三国际党员,一面加入本党帮助我”。[12](P1500)孙中山把年轻的共产党人视为同志和战友,确信“在斗争中他能依靠他们的明确的思想和无畏的勇气”,他还“劝告国民党中悲观和疲沓的人,要他们以共产党人为榜样,像共产党人一样地为革命辛勤工作,不怕牺牲”。[13](P117)

与苏俄的联系和与中国共产党人的合作,使孙中山晚年思想发生重大变化,将其“主权在民”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不足信,必须另寻新法。

晚清民初时期不少人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富强,就是因为他们实行议会政治,实行代议制,只要把这种制度搬到中国,中国一定很快就可以富强起来。孙中山早期也曾经抱有类似的想法。但是,民国成立以后的中国政治上的种种乱象打破了他的幻想,于是其开始抛弃旧的代议制。

1924年4月,孙中山在演讲民权主义时指出:“照现在世界上民权顶发达的国家讲,人民在政治上是占什么地位呢?得到了多少民权呢?就最近一百多年来所得的结果,不过是一种选举和被选举权。人民被选成议员之后,在议会中可以管国事。凡是国家的大事,都要由议会通过才能执行,如果在议会没有通过便不能行。这种政体叫做‘代议政体’,所谓‘议会政治’。但是成立了这种代议政体以后,民权是否算得充分发达呢?在代议政体没有成立之先,欧美人民争民权,以为得到了代议政体便算是无上的民权。……我们中国革命以后,是不是达到了代议政体呢?所得民权的利益究竟是怎么样呢?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变卖身,分赃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是不堪问罢了。大家对于这种政体如果不去闻问,不想挽救,把国事都付托到一般猪仔议员,让他们去乱作乱为,国家前途是很危险的。所以外国人所希望的代议政体,以为就是人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之计,那是不足信的。”[1](P438)

他又说:“欧美代议政体的好处,中国一点也没有学到,所学的坏处却是百十倍,弄到国会议员变成猪仔议员,污秽腐败,是世界各国自古以来所没有的。这真是代议政体的一种怪现象。所以中国学外国的民权政治,不但是学不好,反且学坏了。”[1](P443)

孙中山指出,西方近代科学进步很快,但“政治的进步远不及科学”,“外国政治哲学的进步,不及物质科学进步这样快的”。因此,“如果我们仿效外国的政治,以为也是像仿效物质科学一样,那便是大错”。[1](P442)“欧美的政治道理至今还没有想通,一切办法在根本上也还没有解决,所以中国今日要实行民权,改革政治,便不能完全仿效欧美,便要重新想出一个办法。……我们能够照自己的社会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做去,社会才可以改良,国家才可以进步。如果不照自己社会的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国家便要退化,民族便受危险。我们要中国进步、民族的前途没有危险,自己来实行民权,自己在根本上便不能不想出一种办法”,“如果不管中国自己的风土人情是怎么样,便像学外国的机器一样,把外国管理社会的政治硬搬进来,那便是大错”。[1](P444)

欧美的代议政体不足信、不足效仿,那么,什么样的政体才可行呢?孙中山把目光转向了苏俄。他指出:“近来俄国新发生一种政体,这种政体不是代议政体,是‘人民独裁’的政体。这种人民独裁的政体究竟是怎么样呢?我们得到的材料很少,不能判断其究竟,惟想这种人民独裁的政体,当然比较代议政体改良得多。”[1](P438-439)

第二,享受民权须有资格。

1924年1月30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发表宣言,涉及“民权主义”部分指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于此有当知者: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有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受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1](P321)这里,广大人民享有民权,而帝国主义分子、与帝国主义勾结的反革命分子及卖国贼等,则不在人民之列,不得享有民权。让人民享受民权、对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这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一大进步,对后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有重要影响。

第三,落实“主权在民”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认为,“‘主权在民’之规定,决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后可举‘主权在民’之实。代表制度于事实于学理皆不足以当此,近世已能言之矣,然则果如何而能使‘主权在民’为名称其实乎?”[14](P240)

孙中山反对当时国内政界流行的中央集权、地方分权、联省自治等主张。他认为,“权力分配,乃国家权力分配于中央及地方之问题,与主权在民无涉。欲知主权在民之实现与否,不当于权力之分配观之,而当于权力之所在观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苟其权在于官,无论为中央集权、为地方分权、为地方自治均也。”[14](P242)在他看来,“官治”与“民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官治云者,政治之权付之官僚,与人民无与。”而“民治”则不同,“民治”之下,“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之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托,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者,此其所以与官治截然不同也”。[14](P242-243)

孙中山后来在演讲民权主义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透彻的阐述。他认为,“民权便是人民去管理政治”,“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要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中国自革命以后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做主的……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1](P448)四万万人民做了皇帝,“都是很有权的”,国家的政治就掌握在他们手中。但是,就管理国家的水平和能力而言,“照我看起来,这四万万人都是像阿斗”,[1](P449)必须在掌握大权的同时,把管理国事具体的任务交给“诸葛亮”去做,“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他当作诸葛亮,把国家的全权都交给他们;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1](P451)“国民是主人,就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国民是车主,政府是车夫,“民国的政府官吏,不管他们是大总统,是内阁总理,是各部部长,我们可以把他们当作汽车夫。只要他们是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该把国家的大权托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进步才是很快”。[1](P453)“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人民要有这样的态度,才能够进步。”[1](P455)

孙中山认为,“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1](P465)“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1](P466)如果这两个力量、两个大权配合恰当,政府办事效率就高,就能办成大事业。“假设在世界上的最大国家之内,建设一个极强有力的政府,那么这个国家岂不是驾乎各国之上的国家,这个政府岂不是无敌于天下的政府?”[1](P466)

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真正实现“主权在民”,孙中山设计了一套由“政权”和“治权”相配合而成的完整的政治制度。所谓的“政权”包括四项:“第一个是选举权”。但是,只实行这一个民权,人民只有选举官吏的权力,一旦选举结束,人民就失去了控制政府的权力。因此,要落实主权在民,还必须另外实行另外三权,即:“罢免权”,使得人民有罢免官员的权力;“创制权”,人民可以创设法律,交政府执行;“复决权”,人民对于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1](P468-469)四万万人民才能够算是“皇帝”,主权在民才能真正得到落实。而政府方面则要有五个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人民的“四权”在政府的“五权”之上,“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1](P471)两者之间各有统属,各有作用,不可紊乱,“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纯良的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这样,“政府的威力便可以发展,人民的权力也可以扩充”,“中国能够实行这种政权和治权,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1](P472)

“孙中山先生之所以伟大,不但因为他领导了伟大的辛亥革命(虽然是旧时期的民主革命),而且因为他能够‘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提出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革命政策,对三民主义作了新的解释,树立了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15](P700)将其思想发展到“新民主主义”阶段。作为其三民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晚年也有了重大发展。“主权在民”说虽首创欧美,但欧美并未找到一种具体的制度来加以落实,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除了数年一次的程序化的选举之外,根本无权过问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孙中山从其艰难困苦的革命生涯中亲身体验到了西式代议政体的这一重大弊端,并尝试着探索切合中国风土人情和社会实际的政治发展道路。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孙中山晚年的思想发生重大变化,其“主权在民”思想逐渐倾向“人民独裁”,希望造成一种人民管权、政府管治、平衡高效、快速发展的局面,使中国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强国。虽然孙中山未能在其有生之年亲自实践他的这些主张,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年轻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其遗志,继续探索,终于形成新民主主义理论,建设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带领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之路。这是可以告慰孙中山先生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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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来源:公众号“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作者:王宪明 宛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