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3日第2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后勤工作人员等的过错,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达二次以上的;
3、任课教师及相关人员泄露试题的;
4、丢失尚未评阅的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5、教师未评阅试卷,随意给定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的;
6、违反成绩管理规定,随意更改学生成绩的;
7、监考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违反监考规则,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
8、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9、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一次的;
2、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答案要点评阅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的;
3、丢失已阅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致使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5、因教学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课堂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的。
6、因管理人员或教师的过错,丢失、损坏教学设备,或擅离职守,致使教室或教学设备无法使用的;
7、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等)的;
2、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中断讲课或提前下课的;
3、教师在授课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4、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考试成绩的;
5、教材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开课一周后未能供应教材的;
6、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教学调度失误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7、教室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或设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8、教学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9、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为教务部。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务部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教务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教学事故类型。对一般和较大教学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务会审定。
第九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对于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成人教育教学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